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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婚姻法,在房子问题上“弱势一方”并不吃亏??

新婚姻法,在房子问题上“弱势一方”并不吃亏??

“一对男女,婚前购买100万房,男首付30万,余下70万,20年,每月还款5000。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,男方一人还贷。婚后10年双方离异,房产增值到300万,产权归男方,男偿还女4万贷款,并酌情补偿10万。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,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——这就是《新婚姻法》!。”这一条网上流传甚广的微博,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(姑且不说是污蔑)之上。


实际上,在婚姻法新解释中,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,只要不是利息,股息等孳息收入,都是作为双方的共同收入。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“没给家庭做贡献”,简单来说,结婚以后,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,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(非孳息)收入,那种担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没有收入,离婚以后会“净身出户”的想法,完全是因为对婚姻法的误解。


具体到上面这个例子,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,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,但因为他在婚后支付按揭,因此离婚妻子就有权获得以离婚时房产价格为标准的补偿。我们可以粗略计算一下,上面这个例子里女方关于房子能得到的赔偿绝非14万,首先在双方共同偿还的60万债务中,就有女方的一半,也就是30万,然后因为购房总共花费了150万(30万首付加120万按揭),而房产目前价值300万,升值一倍,因此女方有权另外再要求30万的补贴,共获得60万——如果仍然嫌少,为什么当初不自己交首付?

...............坐北京地铁.....上北京爱侃网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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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当然是最大限度内维护有钱阶层的利益,自古至今都是不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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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亚福 人口学者

举例来说,一位20多岁女士找个男朋友谈恋爱,然后结婚了,住着男方父母买的房子,过个两年生孩子了,当起了家庭主妇,但后来男方有外遇了,这对夫妇离婚了,这位女士就有可能一无所有。因此,有一些网友惊叹道:“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?刚生了,男人出轨了,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!”

该司法解释还规定,婚前个人按揭所买房屋,离婚时归个人,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。按照这项规定,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:男方婚前按揭买房付了首付,婚后夫妇两人月薪各有7000元,男方每月花5000元还房贷,只剩下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,女方没有参与还房贷,但她的7000元月薪都花在这个家庭的生活开支方面(包括育儿费用)。离婚的时候,房子是归男方的,这对女方是很不公平的。 (这个解释有些可笑,夫妻的钱是这么分的吗?你是这样理解的?脑子有问题)

综上所述,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可能会增强女性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意识,促使女性不愿意生孩子和抚养孩子,不愿意当家庭主妇,并催生一大批事业女强人和不结婚的单身女人,也会使离婚变得更容易。所有这些,都将促使中国人口生育率进一步下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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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婚姻是夫妻自己的事

婚姻法的另一大罪状是“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”,但是,婚姻法的作用,本来就不是保卫两个人的婚姻关系,既然两个人自己都希望结束自己的婚姻,法律非要“保卫婚姻”反而是不人道的,20年多前我们的制度就很注意“保护婚姻”,夫妻两人要办理离婚还得证明自己夫妻感情确实“破裂”了,这很难证明,常常需要夫妻在现场半真半假的打一架。

过去,人们担心中年女性会被丈夫抛弃,认为靠把物权,产权,债权弄得混淆不清,就可以增大离婚难度,降低离婚率,从而保障女性,这是一种很陈腐也很不现实的观念。这些人潜意识认为,离婚就是伤害女性,但实际上,媒体2009年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则表明,在所有离婚案件与诉讼中,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%至80%,离婚早已是女性主动而不是男性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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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是给丈夫生的吗?

为什么房子该男人买,一个最常见的理由是“女人给男人生了孩子,难道男人不应该有所补偿吗?”,类似的说法还有“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,那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可以吗?”但需要注意的是:子女本来就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财产,父母只对其负有养育的义务,虽然有些人觉得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但这无论从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脚。从财务的角度来说,与其说子女是父母的财产,不如说子女是父母的负债。一般来说,离婚夫妻中获得监护权的一方,也没有谁说“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钱养”,倒是特别强调对方的养育义务。

很多女性觉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,证据是孩子跟男人姓,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,女方同样可以要求子女随自己姓,而且成年子女要给自己改任何名字父母都无权干涉。而如果非要强调“立足中国现实”,认为生孩子是在给男方“传宗接代”,其实无非就是把自己当成生育工具,而且按照同样的“传统观念”,女孩不具备“传宗接代”的功能,难道生了女孩以后又得把获得的房屋产权放弃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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